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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0 15:20:00 作者:虹升
“耐火窗”在我准体系中没有明确的术语定义
“耐火窗”在我准体系中没有明确的术语定义,是目前防火窗生产厂家对具有耐火完整性的建筑外窗的一种习惯叫法。“耐火窗”是随着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才逐步投入使用。按照该规范要求,具有耐火完整性的窗,需要按照GB/T12513-2006《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的规定试验,满足相应耐火完整性0.5h或1.0h的要求,但对是否须具备自动关闭功能,规范并无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了歧义。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消防检测部门要求非隔热镶玻璃构件(带活动扇)安装窗扇启闭控制装置,并按照GB/T12513-2006《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和GB16809-2008《防火窗》来检测。针对不同行业之间的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也做出相关解释,认为此类窗应尽量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因而人员的疏散时间长。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同时,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m较为适宜。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当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不需要整层面积时,可以设置避难间,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难层。
注1: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4.0人/ m2计算。
注2: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难层。
高层病房楼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为了满足高层病房楼和手术室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人员的避难需要和保证其避难安全,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5.5.24)
1、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病房楼按少3部病床梯对面布置,其电梯前室面积一般为24m2~30m2。但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以防止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
2、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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